《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3/12/28 17:40:04     点击数:3960     [打印 ]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相关内容,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公共数据作为数据要素中权威性、通用性、基础性、可控性、公益性最强的数据类型,是数据要素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推进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有力抓手。随着数字云南建设的深入推进,公共数据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越发突显。为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认真学习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结合云南实际,形成《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公共数据管理机制、规范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推进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各级公共数据管理机构,推动建立全省公共数据目录和数据资源体系,并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开放,实现全省公共数据规范管理。《办法》分八章49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出台目的、公共数据的范围和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以及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中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二章是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明确全省统建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税收征管等主题数据库。同时,明确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建立公共数据标准体系、质量体系。第三章是公共数据收集和归集。明确公共机构收集和归集的机制和要求,公共数据的纠正机制,突发事件公共数据收集的机制。第四章是公共数据共享。明确了公共数据共享通过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共享,明确了共享申请和办理的要求。第五章是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开放机制和要求,规定了公共数据一级开发形成标准化、可机器读取、可流通的公共数据要素,基于一级开发产品进行市场化的二级开发。第六章是公共数据安全。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七章是相关责任。明确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情形。第八章是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主要特点

《办法》确定了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的框架,规范了全省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开发等数据处理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定义了公共数据范围。将本省各级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收集和产生的有关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管理。

二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由省级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为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提供支撑。各州、市、县、区不再建设本地平台。通过统一平台管理全省公共数据,实现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间的数据归集和共享。

三是依托统一平台建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全面梳理公共数据资源,建立健全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和政务服务、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税收征管等主题数据库,形成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体系,赋能治理效率提升和数字经济发展。

四是建立了公共数据处理规则。明确了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开发等数据处理活动及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则,确保公共数据处理相关活动安全高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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