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4/6/18 18:22:39     点击数:3275     [打印 ]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云南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推动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到2025年,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的疾控体系基本建成,消除麻风病、血吸虫病危害,艾滋病防治达到“3个95%”,巩固消除疟疾成果;到2030年,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不断完善,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的疾控体系全面建成,公共卫生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一、健全完善疾控体系

(一)强化疾控机构核心职能

做强省级疾控机构。创建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到2030年,省疾控中心综合评价进入全国前10名,艾滋病、鼠疫、热带病等防控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疾控综合服务能力达到西部领先水平。

建设省级区域疾控中心。依托部分州(市)建设省级区域疾控中心,强化实验室建设、检测设备配置、人才队伍培养,提升辐射周边地区能力。

推进州(市)、县级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理顺州(市)、县级疾控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整合后的体制机制。启动疾控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化率达到国家标准。

激发疾控机构内生动力。疾控机构在完成规定职责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提供健康相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疾病防控技术成果转换评估等技术服务。

(二)强化医疗机构疾控职能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落实落细《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从2024年起,将疾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医疗机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推进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标准化建设。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人员编制并足额配备。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专职人员配备,三级医疗机构不少于3人、二级医疗机构不少于2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

(三)强化医防协同和医防融合

建立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在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设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接受属地疾控部门业务管理。

建立社区疾病防控片区责任制。县级疾控机构积极参与县域医共体工作,推进医共体公共卫生和医疗队伍、资源、服务、信息融合。建立社区疾病防控片区责任制,完善网格化基层疾病防控网络。

(四)完善疾控领域社会协同工作机制

夯实群防群控基础。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从源头降低疾病传播风险。健全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责任。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强化基层疾控网格化管理职责,提升基层卫生治理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疾控工作,培育志愿者队伍。

加强重点机构疾控工作。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等要结合实际,采取自主招聘、购买服务、专业托管等形式设立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保健观察室),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员。监管场所结合实际加强医疗工作力量,与属地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全面提升疾控专业能力

(五)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监测哨点布局,构建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口岸、药店、学校、科研机构等重点场所的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监测网络,重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预警能力。强化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拓展临床症候群、病原微生物、病原媒介等监测渠道。

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及信息直报工作,健全医疗机构报告、医务人员直接报告、科研发现报告、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群众个人报告、舆情监测等信息渠道。严格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对不明原因发热、疑似传染病等患者,建立健全包括传染科在内的多学科专家会诊机制。

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疾控机构持续关注国内外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强化多渠道监测数据运用,开展日常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疾控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发布健康风险提示。

(六)提升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

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加快疾控机构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省级疾控机构要强化对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快速检测和准确鉴别能力。

建立公共卫生实验室网络。建立健全包括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在内的公共卫生实验室网络。探索构建统一规范的公共卫生实验室参比体系和质控考核机制,规范病原实验室检测质量管理标准。

(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健康、疾控、发展改革、公安、海关等部门协同联动的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机制,根据疫情处置需要提高指挥管理层级。建设云南省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中心。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修订完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做好总结复盘,形成预案动态修订管理模式。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升云南省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国家卫生应急防疫移动处置中心远程机动、现场处置和国际支援能力。省级、省级区域、州(市)、县各级疾控机构按要求分级分类建设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

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运输、轮换、处置的协同联动,健全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相结合的防控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完善并动态调整应急物资目录,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完善机构分级储备机制,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动态储备制度,鼓励学校、养老机构等适量储备应急物资。

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可临时转换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方舱医院等储备场所和梯次启用清单。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预留相关接口和改造空间,具备快速转换为救治和隔离场所的条件。

(八)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

推进门诊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规范化建设,所有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化发热诊室(哨点)。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实施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质赋能建设和村卫生室强基扩能行动,加快推进服务能力达标和社区医院建设,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基层传染病诊疗和健康管理能力。

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建设。将“双提升”工程新建的州(市)、县传染病医院(院区)纳入当地综合医院“一院两区”管理,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州(市)、县两级指定行政区域内至少1所综合医院作为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定点救治医院,制定扩建传染病病区和整体腾空的工作预案,加强重症监护病房、负压病房等建设。每个州(市)应有1所医院建有独立的儿童传染病病区。

建设国家级救治基地。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省第一人民医院创建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控救治基地,加快推进省中医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和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

提升中医药防治传染病能力。加强州(市)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总结推广一批疫病防治中医适宜技术和方剂,鼓励研发生产用于疫病预防、救治、康复的中药院内制剂。组建中医疫病防治队伍,提高中医药应急救治能力和中西医结合防控能力。

完善传染病救治医疗保障机制。加大医保基金对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的支持力度。遇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紧急情况,按照国家要求积极做好综合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九)提升重点传染病防控能力

统筹推进重点传染病多病同防。以未达到消除危害标准县(市)为重点,加强麻风病筛查和规范性治疗,开展血吸虫病查灭螺、查治病、预防性服药,确保全省达到消除危害目标。推进丙肝主动检测、规范治疗和随访管理。加大结核病防治力度,扩大筛查范围。艾滋病发现率、治疗率、治疗有效率均达到95%以上。强化疟疾重点防控区域灭蚊等措施,巩固消除疟疾成果。

(十)提升公共卫生干预能力

强化疫苗预防接种。加强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常规免疫,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做好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和干预。开展环境健康素养水平监测和风险评估研究,建立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实施儿童青少年近视、脊柱侧弯、肥胖等常见病及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和干预项目,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用水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制定,做好营养健康、伤害监测、老年人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及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干预和分类管理等工作。

(十一)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省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分别负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州(市)、县级疾控主管部门负责疾控行政执法工作。州(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任务。

推进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和网上资格考试制度。加强执法人员配备,增强基层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执法辅助作用。做好州(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用车和业务用房等保障。

(十二)提升健康宣传教育和舆情引导能力

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建立平急结合的疾控信息发布、健康科普和社会宣传动员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建设公共卫生科普教育基地。教育部门要将健康教育相关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居民、患者的科普宣传和健康指导,倡导践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健全完善舆情引导机制。建立完善宣传、网信、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联动的舆论引导快速反应机制,积极稳妥做好传染病疫情舆情监测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面向南亚东南亚传染病防控交流合作

(十三)筑牢口岸及边境传染病防控屏障

加快提升口岸和边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能力。构建口岸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交流等制度。充分发挥边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哨点作用。

(十四)强化跨境传染病联防联控

完善跨境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通报传染病疫情,组织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联合演练。

(十五)加强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

积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深化项目合作,积极参与周边国家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加强人才培养

持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昆明医科大学、大理大学等高等院校与疾控机构合作,建设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成立联合专家智库。在省级疾控机构试点设立特岗特薪的关键岗位,支持省级疾控机构高层次人才到州(市)、县两级建立工作站。鼓励州(市)、县疾控人员报考定向培养医学研究生;积极组织疾控人员申报“医学高端人才”、“医学学科带头人”和“医学学科后备人才”,并适当向州(市)、县两级疾控机构倾斜。

(十七)加强人员培训

建立健全人员培训机制。建设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稳步推进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创建国家公共卫生医师规培基地。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强化临床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特别是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能力和信息报告意识,提升公共卫生人员临床医学能力,探索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十八)完善人才使用和评价体系

实行公共卫生分领域首席专家制度。在省级疾控机构分领域设置首席专家岗位。优化疾控机构岗位设置比例,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深入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政策。坚持分层分类评价,淡化论文数量要求,重点考核疾控工作实绩,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人员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高级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建立符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特点的职业晋升和交流制度。

(十九)提高疾控机构人员薪酬待遇

多措并举提升疾控人员待遇。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并实行动态调整。允许各级疾控机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将财政科研项目中的间接费用用于人员绩效支出。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总量的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对疾控机构引进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探索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薪酬分配方式,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单列管理,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十)保障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人员待遇

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人员待遇。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机构业务科室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国家要求探索建立相应津补贴制度。对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疾控工作人员,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值班补助、夜班补助、下乡补助等项目。

五、强化科技支撑

(二十一)加强信息技术支撑

建立统一灵敏高效的疾控信息系统。加快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建成疾控行业基础设施和主题数据资源库,实现与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全面提高风险识别、及时预警和高效处置能力。

(二十二)提升疾控科研能力

夯实疾控科研支撑基础。省疾控中心加挂云南省预防医学科学院牌子,设置科研岗位。打造一批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和重点实验室,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疾控机构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其项目经费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使用。鼓励州级疾控机构开展应用性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促进县级疾控机构科学研究与应用实践。支持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加强科技平台和资源共享。

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疾控事业改革发展全过程各方面,把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纳入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按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安排,落实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政策。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适时推动开展省级有关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州(市)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因地制宜项目化、具体化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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