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4/1/31 18:56:44     点击数:2806     [打印 ]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统一、及时有效应对处置核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核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工作方针和原则

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可能发生的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我省境内不存在运营和在建核设施,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包括:核材料运输及乏燃料运输事故;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在我省境内意外坠落可能引发的核事故;可能对我省造成核污染的省外或境外核事故;其他核事故等。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处置核事故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州市、县两级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 组织体系

省国防科工局承担我省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协调管理工作。

2.1 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核事故的应急处置。总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省国防科工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国防科工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国家安全厅、省气象局、云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部队云南省总队参谋部等12个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和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1)落实国家及我省的核事故应急工作要求;

(2)研究决定进入相关应急状态;

(3)组织领导核事故应对处置和恢复工作;

(4)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在省国防科工局,及时向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评估意见,推动实施核事故应对处置具体工作,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汇报,以及与其他省(区、市)核事故应急部门对接。应急状态下,各成员单位根据核事故应对处置实际,按照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并结合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专家咨询组。由省国防科工局牵头,依托云南省核技术支持中心(云南省核工业二〇九地质大队),协调核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为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供决策支撑和工作建议。参与事故调查,为事故处理和应急终止后的恢复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环境监测与污染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负责核事故应急辐射监测;提出放射性污染处置和防护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医学救援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负责组织对辐射损伤人员和非辐射损伤人员实施医学诊断及救治,包括现场救治、地方救治和专科救治。

安全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组建,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群众安置点、抢险救援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强化核事故现场等重要场所警戒保卫,根据需要做好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等工作。

宣传与公众信息组。由省委网信办、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负责舆情监测处置,归口组织、管理核事故应急状态下的新闻发布,做好记者管理工作。

2.4 州、市、县、区组织机构及职责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组建本级核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负责行政区域内核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与处置

3.1 响应分级

结合我省潜在核事故的性质、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我省核事故分为一般核事故、较大核事故、重大核事故和特别重大核事故4个等级。相应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4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核事故

发生放射性物质、乏燃料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极少量泄漏,造成事故点局部区域放射性污染后果。

(2)较大核事故

发生放射性物质、乏燃料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少量泄漏,造成事故现场一定区域放射性污染后果。

(3)重大核事故

发生放射性物质、乏燃料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严重放射性污染;其他核事件,造成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严重放射性污染。

(4)特别重大核事故

发生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面积释放、泄漏污染;周边省(区、市)或国境外发生的核事件对我省境内造成放射性污染;涉核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坠落现场及周边区域严重放射性污染;其他核事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3.2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1)先期处置

核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为应对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立即启动本单位核事故应急预案,控制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危险源,采取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进入周边区域,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协助维护应急现场,保护证据;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避免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扩散,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协调指挥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事故危险源,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放射性物质种类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2)信息报告

核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核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州、市人民政府,同时立即组织对核事故进行核实,确认后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国防科工局。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核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类型、原因、过程、危险源、主要放射性核素及活度、潜在的危害程度及趋向、人员受照射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等。

省国防科工局接到核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通报省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需启动一般、较大核事故应急响应的,省国防科工局及时向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下达指令;需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核事故应急响应的,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

核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提出防护行动建议。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3.3 应急响应

3.3.1 响应行动

核事故发生后,各级核应急组织机构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部署要求、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实施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措施如下:

(1)事故缓解和控制

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装备和物资等开展事故抢险,缓解并控制事故,最大程度防止、减少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2)应急监测和后果评价

开展核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包括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用水等)放射性监测,以及应急人员和公众受照射剂量的监测等;开展核事故情况诊断和释放源项分析,研判核事故发展趋势,评价辐射后果,判定受影响区域范围,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人员放射性照射防护和应急疏散

根据受核事故影响区域具体情况,划定警戒区,设定出入通道,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出入;明确应急人员和公众安全防护区域,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建议;根据受污染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居民临时撤出安置等。

(4)污染处置和医疗救治

去除或降低人员、设施设备、场所和环境等的放射性污染;对辐射损伤人员和非辐射损伤人员组织实施医学诊断及救治,包括现场救治、地方救治和专科救治。

(5)安全保卫

强化核事故现场等重要场所警戒保卫,根据需要做好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等工作;在公众安置点、抢险救援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

(6)信息公开和社会维稳

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加强受核事故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属地政府的沟通交流。

3.3.2 指挥和协调

3.3.2.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一般核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省国防科工局下达的指令,启动Ⅳ级响应。

(2)处置措施

事故责任单位在先期处置基础上对事故性质及后果进行评价。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下达指令,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性质核实,做好公众沟通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渠道畅通,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国防科工局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持通信渠道畅通,做好指导协调等工作。

3.3.2.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较大核事故,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按省国防科工局下达的指令,启动Ⅲ级响应。

(2)处置措施

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下达指令,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立即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性质核实等工作。加强信息报告,及时提出相关建议;收集分析舆情社情,做好公众沟通。

省国防科工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渠道畅通;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2.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重大核事故,由省国防科工局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成立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启动Ⅱ级响应。

(2)处置措施

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撤离事故现场非应急人员,进行污染区标识和警戒,对出入污染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与省级救援力量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核事故应急响应会议,听取情况报告,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处置措施。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出入通道控制、非应急人员撤离、医疗救治和安置保障等,开展辐射监测、污染处置、放射性去污洗消等;启动事故后果评价;做好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公众沟通等工作。

3.3.2.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核事故,由省国防科工局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成立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启动I级响应。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或国务院工作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核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敏感地区或敏感时段,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视事故发展趋势可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处置措施

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开展事故抢险和事故诊断等;加强事故现场工作人员防护、撤离非应急人员,对受伤或受照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标识污染区并实施警戒,对出入污染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及时提出公众防护行动建议;配合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有关工作。

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核事故应急响应会议,听取情况报告,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处置措施。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出入通道控制、食品和饮用水控制、非应急人员撤离、医疗救治和安置保障等,开展辐射监测、污染处置、气象和水文观测预报、放射性去污洗消等;启动事故后果评价;加强与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周边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做好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公众沟通等工作。

3.4 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确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2)放射性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响应终止按如下程序执行:

Ⅳ级应急响应经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评估,确认满足响应终止条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防科工局。省国防科工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即终止Ⅳ级应急响应,进入应急总结及恢复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经事发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评估,确认满足响应终止条件,由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并报省国防科工局。省国防科工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随即终止Ⅲ级应急响应,进入应急总结及恢复工作。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经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评估,确认满足响应终止条件,由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核应急办。国家核应急办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后,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随即终止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进入应急总结及恢复工作。

4 恢复行动

核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开展恢复工作。主要包括:

全面开展环境放射性水平调查和评价,进行综合性恢复整治;解除紧急防护行动措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生产生活等社会秩序,进一步做好转移居民的安置工作;对工作人员和公众进行剂量评估,开展科普宣传,提供咨询和心理援助等。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收集、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查明核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核事故经验教训,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完善核事故应急管理机制。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能,结合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实际,统筹现有资金予以保障。

5.2 技术保障

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能,结合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实际,通过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横向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核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确保技术能力能够满足我省核事故应急需求。

5.3 物资保障

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能,配置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确保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5.4 设施设备保障

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能,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5.5 体系建设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核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做好资金、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保障工作。

6 应急准备

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保持有效的应急响应能力。

6.1 培训

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采取分级分类方式对核事故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队伍进行培训。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核事故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州、市、县、区负责本级核事故应急专业培训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指导和支持。各级核事故应急培训频次、范围、学时、内容等应符合国家核事故应急培训有关要求。

6.2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在国家核应急办指导下,省、州市、县分级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核能、核安全、辐射防护、核事故应急基本知识普及,对象为公众和新闻媒体。

6.3 演习

省国防科工局负责省级核事故应急联合演习的组织实施,一般2—4年举行1次;通信演习每年至少组织1次。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的单项演习,一般1—2年组织1次。各州、市、县、区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方式,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提高、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 附则

7.1 奖励和责任

对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核事故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2 预案管理

当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组织指挥体系和重要应急资源等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实战演习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实施后,省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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