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4/2/23 18:45:34     点击数:4410     [打印 ]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要求,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一)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聚焦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推广运用一批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发挥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小语种人才优势,在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开展国家标准翻译研究。依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用好“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收集发布、影响调查和风险预警。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促进国内国际检验认证衔接。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和提升“一站式”服务能力,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持续推行“电子证书”、检验检疫无缝对接等改革措施。积极探索与周边国家围绕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开展多边、双边合作。加强先进质量基础设施国际互认,深化与周边国家检验检测业务合作,助推我省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深化进出口商品检验模式改革,推动实施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发展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等第三方服务。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内外贸监管体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市场隐形壁垒。梳理并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法规、规定,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持续优化完善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加强口岸管理部门监管协同。健全药品流通体系,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应急机制,便利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下快速进入国内市场。实施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支持企业进口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实施同线同标同质。为企业升级改造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支撑,支持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推动“三同”产品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优化“三同”产品认定方式,鼓励企业对其产品满足“三同”要求作出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推动“三同”认证结果采信。支持企业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南亚博览会等国内重点展会,开展“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

(五)支持外贸企业融入国内大循环。积极申办“外贸优品中华行”系列活动,鼓励外贸企业参与“彩云购物节”等系列促消费活动,在步行街、大型商贸综合体等开展出口转内销活动。将高原特色农产品等外贸优品消费纳入促消费活动体系。发挥沪滇合作机制作用,助力我省出口转内销产品拓展东部沿海市场。鼓励外贸企业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订单直采合作。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内销展会,积极组织国内采购商采购外贸产品。鼓励外贸企业充分利用网上销售、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开拓国内市场,帮助搭建线上展馆,为出口转内销产品入驻提供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内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及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支持内贸企业采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内贸企业、农村电商服务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指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及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政策。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聚焦特色优势产品,吸纳更多内贸企业开展市场采购贸易。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指导企业合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贸易促进平台作用。支持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展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推介活动。发挥好中国—南亚博览会贸易促进作用,促进国内国际市场供采对接。有序推进云南特色大宗商品国际现货交易市场建设,强化生产服务、物流集散、品牌培育等功能,促进重点商品交易市场与国内外营销网络互联互通。推动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老挝磨丁经济特区加快建设,鼓励内外贸企业以境外经贸合作区为平台开展跨国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围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推动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云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等建设,发挥国家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昆明分中心作用,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开展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业务指导,落实电商平台对网络经营者资格和商品的审查责任,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协同建设内外贸信用体系。依托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内外贸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帮助企业获得更多信贷支持。鼓励内外贸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保险、保理等信用工具,防范市场销售风险。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加强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持续深化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搭建数字化追溯监管平台,推动信用体系和追溯体系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金融管理局、省药监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构建内外联通物流网络。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陆港运行规则标准衔接,提速中国·昆明国际陆港建设。探索集装箱外贸内支线进出口双向运作模式。以中老铁路“澜湄快线”等为重点,支持企业依托中老、中越、中缅等国际综合交通运输通道开展内外贸商品联合运输,提升国际铁路网络衔接、标准对接和运营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跨境物流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水富港中心作业区和富宁港、右江百色库区(云南段)高等级航道,推动铁水联运提质增效。(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外办、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加强快递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专业建设,打造一批核心课程、优质教材和实践项目。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内外贸实务和技能培训,探索建设线上线下融合、内外贸融合的人才交流对接平台。探索开展境外在滇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发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单向认可清单。(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申报国家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依托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培育建设一批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发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试验田”作用,在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相关的监管体制、质量标准、认证认可衔接等方面先行先试。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主体。实施内外贸一体化企业领跑者行动。扶持培育年销售额大、内外贸业务并重、处于供应链核心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支持搭建数字化平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贸易、物流、金融等“一站式”服务。积极申报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培育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支持港澳台企业拓展云南市场。建立外贸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在项目对接、贸易摩擦应对等方面提供多样化服务,对受到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影响的企业加大帮扶纾困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林草局、省金融管理局、省投资促进局、贸促会云南省分会、昆明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支撑。聚焦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内外贸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成一批产业集聚、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跨境电商园区,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发展,带动更多传统产业组团出海。吸引东部沿海等地区产业向云南转移,打造国家级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示范基地。在电子终端产品、机械装备、纺织、医药等特色领域,布局跨境产业链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深入推进“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持续打造“绿色云品”品牌矩阵,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积极向海外推介云南特色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推动更多云南地理标志进入国际地理标志互认互保清单。鼓励外贸代工企业与国内品牌商合作,支持企业从贴牌生产向自有品牌转化,探索在高原特色农产品、纺织服装等领域培育特色品牌厂商折扣店。支持内贸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综合运用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平台推广我省自主品牌。加强高原特色农产品、滇菜等领域国际品牌建设,鼓励“云南老字号”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发挥专利、商标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前提下,用好用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在经营主体培育、品牌建设、“三同”产品宣传推广等领域制定资金支持政策。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和符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符合发行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新增专项债券,畅通内外贸商品集散运输。(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内外贸一体化信用保险综合性支持力度,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为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开发专属特色保险产品。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探索通过共保、再保等形式,提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能力。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省商务厅、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金融服务保障。组织内外贸企业注册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和银行进行名录登记,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提供外汇电子支付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认识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落实,争取早日取得实质性突破。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充分发挥有关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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